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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欧阳建梅与刘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建梅,刘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271号原告欧阳建梅,男。被告刘文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建梅与被执行人刘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文平在银行的存款505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