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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武玉才与通化富通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有余房屋确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玉才,通化富通工贸有限公司,张有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44号申请执行人:武玉才被执行人:通化富通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有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玉才与被执行人通化富通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有余房屋确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将位于通化市东昌区胜利路职工新村小区2-3-4-2号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武玉才名下,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国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回国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