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博与被执行人黄振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博,黄振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58号申请执行人王博,男,1996年8月28日生,汉族,河津市柴家乡吴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黄振鹏,男,1986年3月20日生,汉族,万荣县里望乡北阳堡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王博与被执行人黄振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晋088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博于2017年1月16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振鹏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43061.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东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