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科与林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科,林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775号原告:张科,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林潘波,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原告张科与被告林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张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科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华清速录员 吴 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