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北京富思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东明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富思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东明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49号申请人:北京富思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彬,任总经理职务。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902073460。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地盛中路3号中辉世纪传媒。注册号:110115006672591。委托代理人:李建,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东明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娣,任董事长职务。注册号:371728200004077。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五四路中段北侧。申请人称,2015年5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对东明金座广场一期A6#楼、住宅底商(A1#、A2#、A3#、A4#、A5#楼一至二层)外墙保温、涂料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在其支付部分工程款后,经申请人多次讨要剩余工程款,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160万元。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明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为:37×××41的存款10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东明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明县五四路东段北侧东明金座广场1号楼1单元01010、01011、01012、01013号房产共计价���160万元,并提供姚志忠所有的位于东明县站前路北侧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和纪向东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南华路东侧(坤达小区3号楼3单元4层西户)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16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明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为:37×××41的存款100万元一年。查封被申请人东明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明县五四路东段北侧东明金座广场1号楼1单元01010、01011、01012、01013号房产一年,以上账号存款和房产共计价款160万元。��封姚志忠所有的位于东明县站前路北侧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一年。查封纪向东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南华路东侧(坤达小区3号楼3单元4层西户)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房产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