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杨志敏与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敏,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719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敏,男,1962年5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