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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良政与李齐平、张焕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政,李齐平,张焕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550号原告:李良政,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春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齐平,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张焕好,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李良政与被告李齐平、张焕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李良政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良政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良政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