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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谭凤琴与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凤琴,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重庆融创尚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3935号原告:谭凤琴,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圣,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特1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06323C。法定代表人:万大禄,董事长。第三人:重庆融创尚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米兰路38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99016550。法定代表人:商羽,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谭凤琴与被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融创尚峰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谭凤琴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凤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凤琴负担。审判员  吴克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