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1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涂华荣、张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华荣,张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1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华荣,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张坚,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申请执行人涂华荣与被执行人张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涂华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坚支付借款1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嘉兴市昌盛花园86幢205室及车库205C房产,但该房产已由另案查封且已另行抵押;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嘉兴华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6.67%股权,但因该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不符,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本院已于2017年4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告知书十日内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不同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402执18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清河代理审判员 于 洋执 行 员 蒋宇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童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