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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乐创财富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刘春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乐创财富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春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9585号原告深圳市乐创财富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与铜鼓路交界华润置地大厦5号楼3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C73XJ。法定代表人钟浩翰。委托代理人段耀辉,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静,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被告刘春华,女,汉族,1980年8月1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乐创财富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收取172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乐创财富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敏  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程倩(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