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申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宋子超、宋中正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子超,宋中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3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子超(又名宋志超),男,汉族,1932年1月16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跃正,男,汉族,1961年5月30日出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中正,男,汉族,1953年8月16日出生,住登封市。再审申请人宋子超因与被申请人宋中正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09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子超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双方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应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从而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是不符合事实情理和法律规定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争议是本案纠纷的核心,本案所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仍存在争议。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一、二审裁定驳回宋子超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子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运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