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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殷朴生、贡银美与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朴生,贡银美,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770号原告:殷朴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贡银美,女,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谭德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殷朴生、贡银美与被告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殷朴生、贡银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殷朴生、贡银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殷朴生、贡银美负担。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