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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7执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海强、王启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强,王启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7执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海强,男,194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委托代理人陈华,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启艳,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灌阳县。申请执行人陈海强与被执行人王启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灌阳县人民法院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灌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启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启艳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的储蓄存款20300元(户名:王启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账号:62×××7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启艳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的储蓄存款20300元(户名:王启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账号:62×××73)至本院(户名:灌阳县人民法院,帐号:32×××75,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新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雷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