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方灿阳与张革生、张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灿阳,张革生,张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588号原告:方灿阳,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鹏,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革生,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张素莲,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方灿阳与被告张革生、张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方灿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灿阳以张革生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灿阳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方灿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雅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丹凤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