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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许婷婷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婷婷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婷婷,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均为山东省乳山市,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婷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丛舜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婷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许婷婷于2016年7月份,在威海市环翠区古陌隧道附近一小区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宋军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2、被告人许婷婷于2016年9月份,在威海市环翠区古陌隧道附近一小区租住的房屋内容留于某、林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3、被告人许婷婷于2016年10月10日下午,在其租住的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光钦城小区8号楼304室,容留刘某、于某、林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4、被告人许婷婷于2016年10月30日12时许,在其租住的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光钦城小区8号楼304室,容留林某和一名叫“秀”的女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5、被告人许婷婷于2016年10月31日13时许,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光钦城小区8号楼304室,容留林某、于某、申铁浩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婷婷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许婷婷的供述、证人刘某、于某、林某等的证言、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婷婷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婷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婷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婷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萌萌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人民陪审员  丛会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