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建党与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党,陈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32号申请人:王建党,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委托代理人:尹春萍,女,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系申请人妻子。代理权限为:代为办理保全事宜。被申请人:陈向阳,男,汉族,1974年4月23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申请人王建党与被申请人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1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陈向阳所有的北京恋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人王建党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价值2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和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向阳所有的北京恋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建党现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