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477号原告:马某甲,住康乐县。被告:马某乙,住康乐县。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包原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