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于淑香与吉林省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淑香,吉林省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财保19号申请人:于淑香,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3146号办公楼三楼3047号。法定代表人:于世德。被申请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3146号2楼2001室。负责人:金广舟。申请人于淑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北亚泰大街以西,中正御华庭15号楼1轴至10轴的1、2、3、4、5层(建筑面积约为5600平方米)的房屋,并由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北亚泰大街以西,庆丰路以南,“中正御华庭”小区15号楼1轴至10轴的1、2、3、4、5层(建筑面积约为5600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牟春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