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975号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35号凯兴大楼第四层4A-3部位。法定代表人:JUANRAMONVARGUESHUERTA,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珺,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峰,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1099号。法定代表人:廖建湘。被告: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1099号。法定代表人:谢攸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文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