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德源胶粘剂有限公司、赵胜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德源胶粘剂有限公司,赵胜建,景存清,祖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66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德源胶粘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高峰林场界牌分厂。组织机构代码:78841566-5。法定代表人:黄宇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杨,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赵胜建,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景存清,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祖国军,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执行广西南宁德源胶粘剂有限公司与景存清、赵胜建、祖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货款444069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2、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9488元和执行费6703.35元。经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