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彬与史振英、张世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彬,史振英,张世杰,王凤有,尹玉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363号原告:马彬,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人,现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史振英,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现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张世杰,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现住天津市静海区。第三人:王凤有,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现住天津市静海区。第三人:尹玉杰,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现住天津市静海区。公民身份号码:。(以上被告及第三人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马彬与被告史振英、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马彬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彬申请撤回对被告史振英、张世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彬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马彬负担。审判员 车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根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