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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程朝财、王祝华申请执行张浩、周涛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朝财,王祝华,张浩,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671号申请人程朝财,男,生于1971年4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申请人王祝华,女,生于1974年8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被执行人张浩,男,生于1991年3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被执行人周涛,男,生于1992年10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化成镇。本院在执行程朝财、王祝华申请执行张浩、周涛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浩、周涛主动履行(2017)川19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智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