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行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张会龙、张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行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会龙,张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4118号原告:阿鲁科尔沁旗行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汉林西街路北。法定代表人:白金强,系公司经理。被告:张会龙(张立志),男,2000年9月12日出生,学生,公民身份号码×××。法定监护人:张文,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系原告父亲)被告:张文,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阿鲁科尔沁旗行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会龙、张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鲁科尔沁旗行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国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玲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