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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55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梁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梁某某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农校家属区【土地使用权证号:榆市国用(2010)第27139号】的土地一宗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梁某某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农校家属区【土地使用权证号:榆市国用(2010)第27139号】的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房产仍由被告梁某某管理,不得办理抵押、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