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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高志恒、禚洪鸽与景绍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恒,禚洪鸽,景绍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567号原告:高志恒,居民。原告:禚洪鸽,居民。被告:景绍伟,居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68号5号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5236003U。负责人:刘增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龙,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恒、禚洪鸽诉被告景绍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志恒、禚洪鸽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进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