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刑医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蒋海成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蒋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辽0291刑医1号申请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蒋海成,男,1972年3月11日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该局于2016年12月26日委托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蒋海成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经法定程序于2017年3月6日被鉴定为依法不负责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2017年3月7日被该局采取临时约束性保护措施,在大连市安康医院接受治疗。法定代理人孟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申请人妻子)。诉讼代理人黄秋玮,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医申[2017]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对蒋海成强制医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迪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黄秋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6年12月19日13时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安金马项目工地建筑工人蒋海成在工地库房收拾东西、换衣服时,突然持刀向进入库房的被害人郑某胡乱捅刺,致其当场死亡,库房看管被害人郭某上前组织时亦被刺伤。经法医鉴定:郑某被锐器刺切致心脏破裂、双肺破裂,因大失血死亡;郭某外伤致颈部、右手皮肤软组织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蒋海成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申请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蒋海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被申请人诉讼代理人意见:根据卷宗记载的证据蒋海成确实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且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根据鉴定报告记载,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关于强制医疗的规定,代理人认为应当对其进行强制医疗,以维护社会稳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13时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安金马项目工地建筑工人蒋海成在工地库房收拾东西、换衣服时,突然持刀向进入库房的被害人郑某胡乱捅刺,致其当场死亡,库房看管被害人郭某上前组织时亦被刺伤。经法医鉴定:郑某被锐器刺切致心脏破裂、双肺破裂,因大失血死亡;郭某外伤致颈部、右手皮肤软组织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蒋海成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申请机关提供的尖刀、锤子、衣物、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病志材料、在押人员现实表现、现实表现证明、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证人宋某、李某、辛某证言、被害人郭某陈述、涉案申请人蒋海成供述及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蒋海成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但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被申请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依法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的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蒋海成进行强制医疗;二、作案工具尖刀一把、锤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复议书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审 判 长 王 前人民陪审员 王者安人民陪审员 徐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