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XXX与孟凡镰、王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孟凡镰,王连英,孟祥智,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3343号原告XXX,男,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孟凡镰,男,汉族,1967年2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被告王连英,女,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孟祥智,男,汉族,1989年5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南、经一路东汇林大厦。法定代表人孟凡镰。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孟凡镰、王连英、孟祥智、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孟凡镰、王连英、孟祥智、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 判 长  杨 关人民陪审员  张美荣人民陪审员  樊红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沙士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