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4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化周与宿翠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化周,宿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财保62号申请人:孙化周,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被申请人:宿翠,住济南市。被申请人:XX,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住济南市。申请人孙化周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宿翠名下的鲁A*****号思虎公羊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孙化周以登记在担保人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名下的鲁A*****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化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宿翠名下的鲁A*****号思虎公羊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查封期限贰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孙化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