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督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徐国松与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纠纷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国松,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鲁0591民督38号申请人:徐国松。被申请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山,董事长。申请人徐国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徐国松称,被申请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工资27554.23元,有被申请人出具的工资表及签署的承诺书为证。被申请人承诺于2017年4月10日前给付,虽经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付。要求被申请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27554.2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徐国松工资27554.23元。申请费163元,由被申请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崔江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韩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