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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余某某和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14号原告:余某某,男。被告:呙某某,男。原告余某某和被告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余耀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京霞人民陪审员  吴 芳人民陪审员  梁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