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余某某和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14号原告:余某某,男。被告:呙某某,男。原告余某某和被告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余耀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京霞人民陪审员 吴 芳人民陪审员 梁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