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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长岭县某某利种业与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某某利种业,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604号原告:长岭县某某利种业。负责人:吕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长岭县某某利种业与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吴昕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