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天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天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鑫源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镇江新天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镇江跃龙汽车有限公司,丹阳依达汽车有限公司,吴全强,魏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277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颉,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丹阳市丹北镇新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全强。被告:连云港天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牡丹路。法定代表人:吴全强。被告: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丹阳市丹北镇新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魏新。被告:南京鑫源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胜村马家园106号。法定代表人:吴全强。被告:镇江新天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镇江市丁卯路238号法定代表人:吴春雷。被告:镇江跃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句容市宝华镇凤坛村。法定代表人:王海忠。被告:丹阳依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丹阳市界牌镇旭日路。法定代表人:肖军。被告:吴全强,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魏新,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诉被告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天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鑫源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镇江新天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镇江跃龙汽车有限公司、丹阳依达汽车有限公司、吴全强、魏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民生银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民生银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武圣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陶 诚书 记 员 李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