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海安与海南兆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安,海南兆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8民初2035号原告:郑海安,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海南兆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五西路42号兆南绿岛家园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林丽华。原告郑海安与被告海南兆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郑海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海安撤回起诉处理。jhxpfjyefexfzzhcb9案件唯一码审判长 林倩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肖沁书记员林洁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审核、撰稿:林倩影校对:崔娇苗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24日印制(共印9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