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建峰与宝鸡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峰,宝鸡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峰,男,生于1981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负责人:贺书林,任经理。李建峰与宝鸡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7)陕0327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宝鸡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支付李建峰货款150000元。宝鸡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履行了案件执行款共计15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建峰已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7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