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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叶龙、俞国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叶龙,俞国远,王利娟,王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83号申请执行人金叶龙,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俞国远,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王利娟,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王国祥,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金叶龙诉被告俞国远、王利娟、王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俞国远归还给原告金叶龙借款9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2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王国祥、王利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俞国远、王利娟、王国祥债务较多,经查询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财产,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在执行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