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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3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章艳萍、许建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艳萍,许建华,徐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647号申请执行人章艳萍,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许建华,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徐郡,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申请执行人章艳萍与被执行人许建华、徐郡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特61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9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277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徐郡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及坐落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半岛山庄13幢一单元202室房产,拍卖所得款,扣除诉讼费、相关执行费用外,申请执行人共计受偿人民币320063.81元。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建华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化隆东路9幢房地产,因该房产系被执行人许建华生活所必需居住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处置该房产,故本院不再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