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韩天雷申请执行刘慧英、柴松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天雷,刘慧英,柴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韩天雷被执行人刘慧英被执行人柴松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18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韩天雷申请执行刘慧英、柴松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武侯民保字第538号民事裁定,将作为保全担保的韩天雷名下的号牌为XXXXX宝马牌汽车、周大祥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XXX号房屋予以查封。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武侯民保字第538号民事裁定对担保人韩天雷名下的号牌为XXXX宝马牌汽车的查封;二、解除本院(2015)武侯民保字第538号民事裁定对担保人周大祥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