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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方秋香、王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秋香,王福英,王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方秋香,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福英(曾用名王淑英),女,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桂芹,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方秋香与被执行人王福英、王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5民初1450号民事调解书,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王福英、王桂芹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方秋香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以被执行人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为由撤回执行,根据有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1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起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