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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管由礼与罗忠贤、贵州省中瑞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由礼,罗忠贤,贵州省中瑞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399号原告:管由礼,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男,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1329863。被告:罗忠贤,男,1977年3月3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被告:贵州省中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法定代表人:冯金山。原告管由礼与被告罗忠贤、贵州省中瑞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管由礼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由礼以需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由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计711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黄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