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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1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1232无锡市远望电缆有限公司与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远望电缆有限公司,王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1232号之一原告:无锡市远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0509K。法定代表人:刘富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男,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原告无锡市远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远望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无锡市远望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市远望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4元,由无锡市远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思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邵俐英书 记 员 张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