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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3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合肥新林木材有限公司、何继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新林木材有限公司,何继邦,鲁贤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新林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鼎盛时代广场8幢902室,组织机构代码08032630-9。被执行人:何继邦,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鲁贤成,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新林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继邦、鲁贤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合肥新林木材有限公司92000元违约金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用。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3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及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