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抄乐镇河坪村桃坪村民组、文德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抄乐镇河坪村桃坪村民组,文德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814号原告:抄乐镇河坪村桃坪村民组。代表人:文德邦。代表人:文德贵。代表人:文德亮。被告:文德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抄乐镇河坪村桃坪村民组诉被告文德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抄乐镇河坪村桃坪村民组于2017年4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抄乐镇河坪村桃坪村民组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抄乐镇河坪村桃坪村民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抄乐镇河坪村桃坪村民组负担。审判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