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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熊某某、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谭某某,杨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刑初74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捕前住韶关市武江区。2016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捕前住韶关市武江区。2016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绰号魔术辉,男,1986��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捕前住韶关市武江区。2016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梅英及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某于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在其租住的韶关市武江区某304房出租屋容留吸毒人员廖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五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在304房吸食毒品冰毒两次;杨某某于2016年1月下旬的一天、7月的一天及9月15日,在其租住的韶关市武江区某603房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廖某吸食毒品冰毒;谭某某于2016年3月至4月,三次容留被告人杨某某和吸毒人员廖明彬两人一起在其租住的韶关市武江区某二楼(出租屋)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谭某某于2016年5月初的一天和10月份的一天容留吸毒人员刘某在其出租屋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房屋租赁合同,证人廖某、刘某、陈某1、罗某、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杨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照片,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局南门派出所制作的韶公浈(南门)勘[2016]113006、120101、120102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杨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审判员  谢毅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