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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董玉增申请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玉增,龙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财保7号申请人:董玉增,男,汉族,住通化县。被申请人:龙振宇,男,30岁,汉族,×××号五菱面包车车主,住通化县。申请人董玉增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龙振宇所有的×××号五菱面包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经提供足额财产对查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玉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龙振宇所有的×××号五菱面包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内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景全审判员  赵 喆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