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曾春莲、徐建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春莲,徐建明,会昌县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605号申请执行人:曾春莲,女,1973年4月0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徐建明,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会昌县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曾春莲申请徐建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建明等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林富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欧方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