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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邹玉江、安桂华与杜清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玉江,安桂华,杜清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833号申请执行人:邹玉江,男,1969年5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区。申请执行人:安桂华,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区。被执行人:杜清江,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本院在执行邹玉江、安桂华与杜清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5)垦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邹玉江、安桂华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文和审判员  张 婷审判员  庄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