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高久德与李万银、李德明、李德超、高久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久德,李万银,李德明,李德超,高久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高久德,男,生于1968年7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李万银,男,生于1950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李德明,男,生于1971年2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李德超,男,生于1978年5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高久益,男,生于1959年9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受理的高久德申请执行李万银、李德明、李德超、高久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高久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2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