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吴万玲与刘化,赵春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玲,刘化,赵春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879号原告:吴万玲,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化,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赵春惠,女,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吴万玲与被告刘化、赵春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吴万玲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化、赵春惠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万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化、赵春惠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万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万玲撤回对被告刘化、赵春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万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金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