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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栾志清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志清,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栾志清,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栾志清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建军妻子王敏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建军妻子王敏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存款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