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玉红与许海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红,许海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833号原告杨玉红,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许海英,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红诉被告许海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玉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玉红负担。审判长 王洪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肖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