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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玉红与许海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红,许海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833号原告杨玉红,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许海英,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红诉被告许海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玉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玉红负担。审判长  王洪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肖婧 来源: